立案證書字號: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90101368號核准立案

2010年3月3日

台灣牙醫數位學習學會章程草案

台灣牙醫數位學習學會章程草案( Taiwan Association of Dental E -Learning ;TADEL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牙醫數位學習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ssociation of Dental E-Learning; TADEL(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進行牙醫產業數位學習有關之學術研究,提升牙醫產業之數位學習品質,帶動改善牙醫醫療院所之醫療與服務品質,增進全民口腔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辦及參與各項普及牙醫產業數位學習應用之活動,推廣牙醫產業數位學習應用之觀念。
二、 結合國內外牙醫相關團體,進行牙醫產業數位學習有關之學術研究及技術發展等。
三、 發行有關牙醫產業數位學習之刊物、軟體、及非書籍資料。
四、 舉辦及參與國際數位學習相關組織活動,並促進相關合作事宜。
五、 促進國內外牙醫會員間知識、經驗之交流。
六、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一、 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數位學習之應用、研究、推廣或營運有興趣之牙醫師,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二、 相關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對數位學習之應用、研究、推廣或營運有興趣,除牙醫師外之相關人員者,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相關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數位學習之應用、研究、推廣或營運有興趣之公、民營機構或團體,填具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四、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對數位學習之應用、研究、推廣或營運有興趣者,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五、 永久會員:凡會員,一次繳足常年會費十年者,為永久會員。
六、 榮譽會員:凡對數位學習之應用、研究、推廣、營運、贊助有特殊卓著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禮聘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年度工預算及決算。
四、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 議決重要財產之處分。
六、 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第五款重要財產及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組成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理事長除外)選舉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就副理事長中指定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推舉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為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處理必要與緊急相關會務。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會議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
四、 受會員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重要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1. 一般會員:新台幣 壹仟元。
2. 相關會員:新台幣 伍佰元。
3. 團體會員:新台幣 貳仟元。
4. 學生會員:新台幣 貳佰元。
二、 常年會費:
1. 一般會員:新台幣 壹仟元。
2. 相關會員:新台幣 伍佰元。
3. 團體會員:新台幣 貳仟元。
4. 學生會員:新台幣 貳佰元。
三、 事業費。
四、 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4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9年○月○日台(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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